为什么学法律

申请条件2024-05-25 08:30出国留学网

根据网上公开的数据,有一个专业连续数年被纳入红牌专业,但是报考的热度依然不减,这就是年年大火的法学。

法律人走上法律的道路,原因往往也是“五花八门”,最直接的是现实利益的考量,也有人是因为早年看剧所接受的感召,还有人只是因为纯粹喜欢辩论……

但是走上法学的“不归路”之后,为何要以法律为业就成为了一个必须终身面对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曾说,“我们都在借来的时间中生活,感谢你选择法律专业,用你最宝贵的时间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愿我们一起成为法治之光”。

如何成为法治之光,法律究竟意味着什么?无数法思想家就法的信仰给出了多元的阐释和思辨。《法思想史》就是这样一部为法律人,为现代人而作的书。

法思想家站在时代状况与法思想史的交汇点上,一边与承袭下的问题格斗,一边编织出自己的思想。而这些经由时代土壤滋养的思想,也让生活在现代的人们得以站在巨人肩膀上思考当下的问题。

回溯这些经由时代土壤滋养的思想,已入法门的法律人也许会重新思考自己学法的初衷,而在法学之门外徘徊的人也得以一窥法律的真谛。

01

法律的美德是公平和正义

古希腊神庙

在作为哲学之发祥地而为人熟知的古希腊,围绕法律与正义,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思想。

其中,即便是在现代,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法律思想仍属于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古典法哲学。

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终于结束了黑暗时代的混沌期,建立城邦国家,其中,雅典凭借发达的民主制成为古希腊文化的中心。在著名的荷马史诗中,出现了最早的法律思想——“忒米斯”(Themis)与“狄刻”(Dike),即“法律”与“正义”。

早期的法律思想带有不可避免的神授特征,直到梭伦通过立法解决雅典贫富差距的现实问题,法律才从神坛走向人间。

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与法律女神

梭伦的财产政治扩大了平民的话语权,“辩论”成为参政的重要手段,由此诞生了贩售知识的“智者”。但也有人对智者口中的“新知”保有怀疑,那就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的质疑招致智者学派的敌对,并被判处死刑。

尽管可以逃走,但苏格拉底依然选择接受针对自己的判决,并提出了“守法的正义”——正义就是遵从法律。

苏格拉底的审判成为至今法哲学历史的难题之一——“人们也有遵守恶法的义务吗?”这也是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一生的研究课题。

与着眼于个人正义的老师不同,柏拉图追求的是国家正义,他认为只有当国家的各个阶级安其本分,国家和个人才能实现正义的美德。

苏格拉底的审判

苏格拉底的质疑招致智者学派的敌对,并被判处死刑。在接受审判时,苏格拉底为自己辩护,并提出“守法的正义”。

沿着柏拉图的思考,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划分了正义的种类——苏格拉底在“守法的正义”中推崇的是“普遍的正义”,但法律总是受制于个案的局限,因此,“特殊的正义”是必要的。

正义体现为“分配的正义”和“匡正的正义”,前者强调财务荣誉的分配公平,后者则矫正非法侵害及毁约行为。

02

正义的实现有赖社会契约

从中世纪到近代,欧洲大陆逐渐由城邦发展为国家,国家间的毁灭性战争与革命性动荡,使得正义成为难以实现的命题。

亲眼目睹的思想家开始思考“社会秩序如何建立”、“正义战争何以可能”,由此诞生了以“正义战争”和“社会契约”为代表的法学思想。

悲惨的征服殖民在信仰的名义下反复实施,人们开始怀疑战争的正义性。早在古罗马就存在关于正义战争的讨论,神学家托马斯的“暴君讨伐放逐论”就提出了“正义战争”的三个条件:(1)战争是因君主的权威而发动;(2)存在正当理由;(3)意图正当。

这后来被人文主义者格劳修斯发展为:(1)所有战争都应遵守法律;(2)发动战争的正义理由有自卫、恢复财产和实施刑罚;(3)战争应以和平为目标。

1

战争是因君主的权威而发动

所有战争都应遵守法律

存在正当理由

发动战争的正义理由有自卫、恢复财产和实施刑罚

2

3

意图正当

战争应以和平为目标

以清教徒革命和光荣革命为代表的市民革命造成的自相残杀,也使“社会秩序的建立”成为法思想家的研究命题。

亲历革命暴乱的托马斯·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下的人处于“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斗争状态”,但出于自体保存的欲求,个人必须与集体建立契约以实现自我的权利。

霍布斯的思考路径被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国思想家借鉴。孟德斯鸠从中发展出“立法者的精神是温和的”,强调温和的政体必须调整缓和各种权力。

卢梭则进一步将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视为文明社会之下个人自由平等赖以实现的保证。

03

法律在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角色

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建设和追求自由的市民革命构成近现代的主旋律,而社会契约思想也进一步发展为对“自由与国家”之关系的讨论,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法思想家展开不同的思考,并发展出影响至今的政治理论。

康德的思想建立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上,他质疑包裹在“理性”之外的“假象”,要求认清人的“理性”能做到的和不能做到的事情。

因此,他批判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道德哲学所推崇的个人不受干涉的幸福,认为自由必须服从普遍的道德原则。通过服从普遍的自由的法则,公民得以行使公共性的理性。

黑格尔对“理性”的理解与康德不同,并由此发展出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法与权利的哲学。他承认个人的主观的、特殊的欲求满足,这种欲求可能与抽象法冲突,因而需要道德理念的调停,而国家即扮演了调停者的角色。

但与康德强调“公共性的理性”不同,黑格尔认为只有国家承认个人的自由的权利,个人才会为作为自由之精神客观化的国家工作。

康德(左)和黑格尔(右)

黑格尔的“自由的哲学”经由边沁的功利主义、密尔的多数人专制发展为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其中最具代表的是20世纪出现的自由意志主义。

这种思想主张将国家限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夜警职能,并由此发展出哈耶克的竞争社会、诺齐克的无政府主义和最小国家等政治理论。

自由主义国家理论

01

边沁:功利主义

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02

密尔:多数人专制

少数人利用多数人的支持来控制社会和实行压制的行为。少数人或一小部分群体通过操纵民意或直接使用武力来控制权力,并不顾及少数人的意愿和利益。

03

哈耶克:竞争社会

将竞争视为一种作为\"一系列事件的连续\"的动态过程和一种发现程序,反对带有统制主义色彩的\"有序竞争\"观,倡导市场竞争。

04

诺齐克:无政府主义和最小国家

主张绝对的个人自由,反对一切权威;以建立无政府、无秩序状态的社会为最高理想,否定一切国家政权和政治组织。

沿着康德的“理性的公共性”,发展出了以共同体主义为代表的政治理论。

这一思想主要针对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重新呼唤以德和善为核心的共同体,以解决人际关系淡漠、美德缺失、家庭解体等现代性带来的社会问题。

04

女性主义法学的异军突起

自由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之间的分歧是如何处理个人自由与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建立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旨归的社会秩序。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一矛盾的对立,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悲剧。史上最大的惨祸——第二次世界大战即是如此,面对纳粹所带来的惨剧,几千年前苏格拉底之死的追问再次响起:存在服从恶法的义务吗?从根本上来说,恶法是法吗?

二战后,作为从压制中保护个人的强有力的原理,人权概念再次被拽至历史的正面舞台,人权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兴起。

法思想家也开始重新审视由于法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社会不公正,怀疑法律理论的普遍性与中立性,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批判法学。

批判法学的真正价值,在于针对东西方的巨大意识形态和宏大理论表明了怀疑态度。并直接作用于实践层面,促成社会意识的变革。其中,最具代表的是女性主义法学。

美国独立宣言

早在19世纪,女性主义者就意识到美国独立宣言与法国人权宣言中并不包括女性,并发起了以男女同权为目标的社会运动。

随着二战的结束,这一社会运动的目标发展为人们对改变社会意识与结构的呼吁。其中,凯瑟琳·麦金农针对家父长制的权力结构与法律结构的同构性,严厉批判了现行法律在女性保护上的缺陷。

女性法学的公正伦理在后期发展为更为广泛的法律思想,不仅关注人与人之间是正或不正的公正伦理,还延伸向对抱有苦痛的人之间相互支撑的关怀伦理,这一伦理向度也使得法思想在更为人性化的层面讨论正义。

人是政治性的动物。面对环境的恶劣和自身的脆弱性,个体必须以抱团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团体的稳定有赖秩序的维持,而确立并保障合理的社会秩序,则有赖于以正义和公平为美德的法律。

法学思想是关于矛盾的思辨哲学,也是在种种对立间理解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社会之学。

在法思想史中回答“你为什么学法律”,我们得以重新审视曾经坚信不疑的认知,走出时代和个人的局限,开启知识“圈层”的新视角。

你为什么学法律?

谈一谈你所理解的法的意义

2位幸运读者将获赠主题新书一本

为生活在现代的人们而作的法思想史

法思想史

[日] 中山龙一 等著 王昭武 译

以近代之后世界各国思想家、法学家为中心,对从古希腊到全球化时代的思想家、法学家进行全景式评介、通俗化解说的法思想通史。

-End-

观点资料来源:《法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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